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广播电视、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和官方网站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服务热线和抢险抢修电话等信息,设置综合服务网点,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建立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制度,保障服务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公共服务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因政策性调整或者施工、维护等原因停止公共服务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非因前述及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不得中断公共服务。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水电气以及通信网络等供应可靠率的监督,建立考核机制,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