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吸引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来特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设立和发展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上市(挂牌)、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引入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融资,做好上市企业后备资源的筛选、培育、辅导和服务工作,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共同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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