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中小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用服务、人才培训、法律维权、市场开拓等全方位的公益性服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为建设和创办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提供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配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