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市场主体从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所必须办理的环节,推进市场主体开办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实行市场主体开办全程网上办理,压缩办理时间,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公章刻制、涉税业务办理、社保登记、银行开户、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一站式集成服务,开展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工商登记“政银合作”。除依法需要实质审查、前置许可或者涉及金融许可外,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办结。 特区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探索将一个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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