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机制,公布营商环境投诉热线电话、网站、电子邮箱、政务新媒体等投诉举报方式。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邀请市场主体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代表、工商联代表、无党派人士、法律职业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城乡居民代表等担任特约监督员,协助开展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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