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排水与污水处理、广播电视、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等信息,或者违法拒绝、中断服务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