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一)设置不合理的授信条件的; (二)针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门槛的; (三)强制约定将企业的部分贷款转为存款的;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