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或者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