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可以依法通过联营、投资、技术转让、参股、控股等方式与企业、农业经济组织和个人联合建立科工贸、科农贸一体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