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广场,根据灾害类型、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显著的指示标志。 滨海、滨江、滨河等滨水公园广场应当具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园(场)内建筑和服务设施应当符合防御台风、海浪冲击以及防洪、防涝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