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六个月内提出特区范围内需要永久保护的公园广场名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时增补特区范围内需要永久保护的公园广场名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