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划定的绿线保护范围实施严格管控。 绿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轮廓、色彩等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