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应当由公园管理机构报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置的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报废游乐设施,应当依法向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手续。政府管理的公园应当严格控制设置游乐设施。 公园内游乐设施应当在公园游乐区域内集中设置,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公园游乐区域由公园管理机构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需要调整的,报原批准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