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在已经建成的公园或者广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高度、外形、体量、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体现地方特色,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广场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在已经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广场内,建设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和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管理用房、厕所等非经营性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可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报建手续。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