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公园广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广场,由市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接管;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交由区(县)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接管。 使用区(县)财政资金建设的公园广场,由区(县)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接管;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管。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广场由业主单位自行管理,自主确定管理机构,报所在地的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转由政府管理的,由城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接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其自建运营及接收管理的公园广场的管理服务工作。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对镇(街道)、村(居)建设管理的公园广场加强规划、建设、管理等业务指导,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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