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条 劳动者求职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提供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等有关证件和材料。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