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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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条 劳动者求职应当如实介绍本人的有关情况,提供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等有关证件和材料。
第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力市场行为,促进就业和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根据...
第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数量、方式和条件。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招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招工洽谈会; (三)公...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劳动力市场的活动应当遵循自主用人、自由择业、平等竞争、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应当发布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应当真实载明本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择业求职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特区劳动力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
第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国家规定必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的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择业求职 第六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录用。决定录用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
第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择业求职 第七条 劳动者从事国家和省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择业求职 第八条 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需要求职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用信息; (二)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扣押劳动...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择业求职 第九条 劳动者求职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通过职业介绍机构介绍; (二)参加招工洽谈会; (三)查询招工...
第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政府...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 (三)资金...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二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市属单位和省内外驻汕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劳...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求职和招工进行登记; (二)提供求职、招工信息; ...
第二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还可以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下列服务: (一)职业指...
第二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六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涉外职业介绍业务,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七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优先为残疾人、下岗职工、退役军人和驻汕部队随军家属介绍职业。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介绍职业,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应当查验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符合求职条件的劳动者介绍职业; (二)超出业务范围...
第三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收取费用的,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三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职业介绍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和服务项目、收费项目及标...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歇业或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空缺岗位信息采集和劳动力市场供需预测...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规划,并...
第三十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 特区实行空缺岗位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招用劳动者的,应当编制用人需求计划报劳动行政部...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求职、招用、中介服务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时支付工...
第三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
第四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向劳动者提供虚假招工信息,违反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
第四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劳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骗取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给用人单位造...
第四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
第四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