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