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合理配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