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用劳动者,应当发布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应当真实载明本单位基本情况、招聘岗位类别、用人条件和数量、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内容,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