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择业求职 第五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择业求职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特区劳动力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工商、公安、物价、财政、税务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实施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