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二)参加招工洽谈会; (三)公布招工信息; (四)查询招工信息;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