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特区范围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招用人员以及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