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不按时支付工资或所支付工资低于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责令补足所欠部分,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劳动者财物的,责令退还财物,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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