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劳动力市场中的求职、招用、中介服务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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