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