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状况以及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对劳动力市场进行统筹规划,并对特区职业介绍机构的布局和数量进行宏观调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