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歇业或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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