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歇业或终止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