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为求职和招工进行登记; (二)提供求职、招工信息; (三)提供劳动政策咨询和公布国家规定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范围; (四)用人推荐; (五)组织劳动力供需双方洽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