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营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