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二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市属单位和省内外驻汕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单位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区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或者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职业介绍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