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组织章程; (二)有与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三)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五)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