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用信息; (二)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三)扣押劳动者证件或以抵押名义扣押其财物; (四)使用童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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