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择业求职 第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择业求职 第八条 符合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需要求职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人身份证和有关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