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