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七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特区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