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六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招用人员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报名登记之日后十日内决定是否录用。决定录用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招用劳务服务、家政服务人员,当事人之间应当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