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为劳动者介绍职业,对国家规定实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应当查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初次求职属流动人员的,应当查验《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属特区城镇人员的,应当查验失业证明;对曾经就业的人员,应当查验有关就业证明。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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