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符合求职条件的劳动者介绍职业; (二)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三)提供虚假信息,作虚假承诺; (四)采取欺诈、诱惑、胁迫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 (五)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买卖职业介绍许可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