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