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市民待遇 第三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市民待遇 第三十四条 年满六十周岁常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其投资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领老年人优待证,享受本市规定的老年人优惠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