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九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申请设立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材料,并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确需延长的,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十日。 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材料,并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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