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防边检、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建立日常联系制度、联络协调制度、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口岸联检单位的沟通与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通关便利以及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