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十八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防边检、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建立日常联系制度、联络协调制度、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口岸联检单位的沟通与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通关便利以及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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