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 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