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优惠与保障

第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优惠与保障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本条例第五条所列的产业和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在税收、工商登记、外汇管理和信贷、用地、生产经营、物资进出口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扶持条件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享受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