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受市民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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