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的领导,建设和发展台商投资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海洋产业园区、物流园区、交易会展中心、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园区,加强产业投资引导,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引导台湾同胞到本市投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区(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保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对外经贸、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税务、国土、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知识产权、农业、海洋与渔业、科技、旅游、企业投资管理、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