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优惠与保障
第十四条
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优惠与保障 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台湾同胞投资的项目属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且授权我市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低限标准收取。 违反上述两款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和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