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经与经营者协商,可以根据道路交通流量流向变化、公众出行需求等情况,对线路运营授权书中的停靠站(点)、发车频率、首发车和末班车时间作出调整。经营者实施线路调整,应当提前七日向社会公告并在原有站点作出醒目提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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