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在线路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线路运营权: (一)擅自变更线路和票价的; (二)擅自处分线路运营权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经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 (五)丧失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线路经营授权书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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