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汕头经济特区城市公共汽车交通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自主经营,未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转租、质押线路运营权。经营者不得采取承包、挂靠、联营等方式转让线路运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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